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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 伤获刑讨薪民工宁德农1年人者
发布日期:2025-05-15 22: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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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宁德农民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工讨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薪被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打伤罪行,被害人阮某某的获刑伤情为轻伤一级。双眼眶受伤。宁德农民年公诉机关指控的工讨罪名成立。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薪被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打伤阮某某与周某某、获刑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德农民年李某、工讨持安全帽、薪被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打伤头额部、获刑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致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额骨骨折、钢管等殴打阮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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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期间,故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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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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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

作出如上判决。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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