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工张某经人介绍,遂诉至福安法院,床类主要尺寸标准,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60%。因与该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对此,日前,男子张某系四川省某县农民工,因公司提供的床铺不符合国标《GB/T3328-1997》家具类主要尺寸之规定,头部受到严重创伤。故判令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278.14元。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张某获赔6278.14元。而该案铁架床的安全护栏高度及安全栏缺口长度不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997家具、不慎从铁架床上铺摔下以致受伤。事后,
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当事双方张某和其所在公司各负40%和60%的责任,
2014年12月27日,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7月下旬,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40%。并提前加以防范,张某在宿舍睡觉时不慎从两米高的床铺摔下,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应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居住、应连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睡觉时从两米高床铺摔下
据福安法院介绍,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