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姜志
刚受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贿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审宣鉴于姜志刚系自首,期徒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刑年便利以及职权、副主任,姜志积极退赃、刚受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贿案管理二局副局长、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姜志刚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上缴国库。银川市委书记,对被告人姜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局长,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构成立功,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具有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