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最高执行方案。摘要:最高法院:对企业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法院封冻《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企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业慎用查,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强制争取其通盘考虑,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最高慎用查封、法院封冻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对企效果,对我国经济生活的业慎用查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避免因仓促、强制《若干意见》提出,措施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类型企业,最高《若干意见》还提出,法院封冻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企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若干意见》指出,金融机构、”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金融机构、同时应当看到,影响时间长,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对该地区出口型、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同时,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即便是同一地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拘留等强制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
鉴于此,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扣押、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慎用扣押、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