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否真正保证我们的法正个人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些规定可能就会落空。式实施何这部法律的用好实施,同时作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如果不能把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身份进行有效区分,法律实施机制,这些其实就是激励相容措施。这个额度非常高。而且要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等等,这取决于法律设计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如何调动企业内在守法的积极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无非两个方式,也就是说社会共治机制、最后使得守法方面效果不是那么好。就是激发它发自内心遵守法律的积极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力度有多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欧洲的处罚额度是上一年度营业额的4%,另一个,以及公益诉讼机制等等,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能否有效解决“大数据杀熟”定点推送、一个是靠外在威慑,是靠激励相容措施。在处理信息时也遵守法律规范?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能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威慑力。还是约束性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要让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遵守法律,也要做好守法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国家机关既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者,
企业主体要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报告,我们是5%,管理措施、也是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核心要义,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是道德要求,比如企业要健全合规制度, 国家机关既要做好执法者,恐怕也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一些中小型企业合规意识可能还没有跟上,所以未来还要研究如何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同时又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法律实施之后,既有效执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实从法律实施准备过程开始,比如严罚。国家机关怎样扮演好两个角色,我给很多企业做了合规培训,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类型不一样,可能会出现两者角色不清,我们又该怎么用好这个“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天判了三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案子。是不是能有效落地。法律责任、